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揭陽市揭陽僑中教育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確保理事會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項是指對社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關乎本基金會利益和發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動和重點業務。
第二條 基金會秘書處需向理事會報告的事項包括:
(一)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
(二)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資活動。重大支出是指單項金額在100萬元(不含)以上支出;
(四)基金會秘書處主要工作人員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上述向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基金會掛靠單位揭陽市揭陽僑中及基金會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條 基金會需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事項包括:
(一)基金會章程修改;
(二)基金會理事會換屆,選舉、增補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人員變更;
(三)基金會設立或者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
(四)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重大事故、產生重大影響的糾紛、沖突;
(五)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告的事項;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報告要求:及時、準確、逐級上報。
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告,一般事故要及時報告,并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基金會重大事項實行逐級報告,分級負責制度。
第六條 重大事項報告采取書面方式。需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的按規定報告。
第七條 瞞報、遲報、謊報重大事項者,應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基金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