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揭陽市揭陽僑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印章管理,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揭陽市揭陽僑中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規定,制定《揭陽市揭陽僑中教育基金會印章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使用的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簡稱法人私章)和財務專用章。
第二條 基金會如因業務活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等需要刻制印章,需提交申請,經理事長審批同意后,由理事會秘書處負責刻制。
第三條 印章的授權保管
(一)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根據管理需要,授權基金會秘書長指定財務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授權人和受托人均需簽署《印章管理授權委托書》。在印章保管人外出或休假期間,應委托揭陽華僑高級中學有關部門代為保管。公章和法人私章由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一旦發生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相關當事人應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并報告當地有關部門(如公安、銀行等),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三)嚴禁攜帶公章外出辦事,如特殊需要,需兩人以上共同攜帶公章外出。
(四)印章保管人工作崗位發生變動時,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第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批準簽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并在實施過程中逐步修訂、完善。
揭陽市揭陽僑中教育基金會
2021年6月18日